為配合新的《澳門大學法律制度》及《澳門大學章程》,澳大即將開始校長及副校長的新招聘程序,使大學修章的精神能充分反映在大學的實際運作中。

按照新的《澳門大學法律制度》、《澳門大學章程》及內部規章,人事方面,校長及副校長的職位有如下規定︰

1. 校長由校董會負責招聘及推薦,由行政長官委任,任期最長為五年,可續期(《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八條第一及第二款)。

2. 副校長經招聘程序後(《澳門大學組織架構規章》第二條第二及第三款)由校長建議,並由校董會委任,任期最長為五年,可續期(《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條第三及第四款)。

3. 校長和副校長薪酬不再受對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所定出的年報酬上限所約束,而是由行政長官訂定(《澳門大學法律制度》第十一條第三及第四款)。

以上新規定與舊制度的正、副校長由政府委任,任期一至兩年有顯著分別,這對大學發展的連續性有重大意義。

澳大校長及副校長的新任期將於二OO八年九月一日開始,為期五年。按照次序,校長人選須先確定,使校長可以參與副校長招聘工作。由於此項招聘程序需時,澳大將開始邀請本澳及各地合資格人士申請校長職位,再在適當時候跟進副校長的招聘事宜,務求於二OO八年九月一日起,在新條件下獲聘的正、副校長都能到位帶領大學。

是次招聘工作將由向校董會報告的校長遴選委員會負責,其組成包括校董會成員六名、曾擔任著名大學校長,對澳、港、台及中國內地高等教育有認識,具有國際學術地位的學者三名及澳門大學的資深教授一名。大學校董會將以審慎、公正及客觀態度處理此招聘工作,以保障大學及社會的公益。